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36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綜美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名稱住址,並提出証明(聲請狀與証物影本文件姓名不符)。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36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綜美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名稱住址,並提出証明(聲請狀與証物影本文件姓名不符)。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