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簡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智簡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智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雲忠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智簡字第41號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6182號),提起上訴,被告並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杜雲忠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杜雲忠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表示,經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被告杜雲忠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及沒收如判決附表所示之物,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三、檢察官上訴引用告訴人請求上訴意旨以:所謂「集合犯」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之罪,並未規定須反覆實行始得成立,實無從憑以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況重製或散佈一次與重製或散佈多次同視,均論以一罪,無異變相鼓勵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保護視聽著作之犯行,不應以集合犯論罪而僅論以一罪,應採數罪併罰,方符合公平正義,亦不致鼓勵侵權人繼續犯罪,以達刑法預防犯罪之效果,原審以被告所犯屬集合犯而論以刑責,難令人甘服等語為由,提起上訴。
四、按行為人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之一定時、地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行為,因個別行為間獨立性薄弱,故以評價為一個行為之數個舉動,而將數個舉動綜合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僅論以一罪者,為「接續犯」之概念。經查:本件被告自102年11月1日起至102年11月8日止,於每周五(即102年11月1日及8日)發行日,前往便利商店取得最新正版光碟片自行燒錄後,販售予其之前開DVD出租店時之客戶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卷第9頁),堪認被告基於同一出售燒錄光碟片目的,於密切之一定時、地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行為,其個別行為間獨立性甚為薄弱,應評價為一個行為之數個舉動,而將數個舉動綜合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僅論以一罪為宜,符合「接續犯」之概念。與檢察官上訴意指所謂「集合犯」並非相同概念,檢察官上訴理由,容有誤會,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查被告於83年間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而於83年9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思慮未周,5年後方再罹此罪名,為警查獲後始終坦承犯罪,尚有悔意,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告訴人新台幣25萬元,告訴人並具狀表示不再追究被告刑責,有告訴人提出之和解書、撤回告訴狀、陳報狀各1分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因認被告經此起訴審判科刑,已足促其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被告前有2次違反著作權法之前科,為使被告於緩刑期內受充分之教化與輔導,預防其再度犯罪,而確實達成緩刑之目的,並宣告於緩刑期內併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74條第2款、第9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魏玉英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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