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87號原告 莊健一 即上訴人上訴人與寶島貿易有限公司間100年度勞訴字第87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依備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爰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之上訴書狀,表明對於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聲明。並就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同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