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11號
101年度訴字第81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惟捷
童明玉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賢
法官黃沛文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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