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042號抗告人 楊舜傑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
0年度聲字第148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舜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楊舜傑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10年4月28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於同年5月7日具狀提起抗告,並未敘述理由(僅註明理由後補),原審法院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沈揚仁法官王敏慧法官蔡憲德法官林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