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714號給付款項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7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謝明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明達
法官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