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小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小字第23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1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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