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抗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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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抗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之抗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抗字第3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代理人 吳政遇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李杭倫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
(一)本件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未及詳查抗告人配偶 陳榮杰 亦積欠銀行債務,並需負擔房屋貸款,已自顧不暇,自無從對抗告人之消費貸款及生活負擔有所幫助云云;惟抗告人於抗告狀中載明將補提配偶之欠款餘額資料,至今仍未陳報以供本院斟酌。請依債權人清冊之格式(如聲請更生時所附),陳報陳榮杰積欠銀行之債務,並敘明對每一債權人之每月還款金額及其總數。
(二)上開陳報資料,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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