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0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
樓之1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95年度偵字第9631號、96年度偵字第4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竊盜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張瑛宗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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