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柯秀霞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柯秀霞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十二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於民國95年11月12日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協商條件為月付新台幣(下同)18,720元,惟聲請人當時月薪約2萬5千元,且需扶養1名子女及母親,再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每月剩餘之薪資已無法支付上開協商之款項,且聲請人之子於○○年○○月○○日開刀,迄今陸續花費約10萬元,又聲請人本人罹患大腸躁鬱症,而無法正常上班,導致收入不穩定,且於協商後父親過世,母親又自96年7月起須接受洗腎治療,導致支出增加,故聲請人無法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顯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戶籍謄本、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財產歸屬清單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表、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瓦斯費繳費收據等(均影本)為證,核無不實。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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