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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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80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粕登 環保清潔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己○○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24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攜被告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之證明文件到庭。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