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季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季陵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季陵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檢察官聲請書附表之誤載部分,均已更正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9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將得易科及不得易科之罪刑,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6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其犯罪之本質,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而對於施用毒品犯罪之處罰,係側重在透過相當期間之徒刑,藉以隔離毒品、戒除依賴;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7、9之竊盜罪及編號8之媒介贓物罪,雖犯罪時間尚屬緊接,且均屬財產犯罪,然編號9之侵入住宅竊盜,對法益之破壞性遠高於編號7之普通竊盜罪,而編號8之媒介贓物罪助長他人財產犯罪,增加被害人及司法機關追贓之困難,仍應酌定相當之刑期,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參以附表編號1、2所示2罪,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等情,綜合考量上述犯罪性質上之差異及刑罰對策上之不同,兼衡受刑人現年30餘歲之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總體評價,乃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汪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附表:受刑人林季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16時10分許為警│107年1月18日15時55分許為警採│││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時││├───┬────┼──────────────┼──────────────┤│偵│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81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895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79號│107年度訴字第479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16日│107年8月16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79號│107年度訴字第479號││判├────┼──────────────┼──────────────┤│決│判決│107年8月16日│107年8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2之罪刑,曾經臺灣新竹│編號1、2之罪刑,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地方法院以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新竹地檢署107│刑有期徒刑8月(新竹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5485號)。│年度執字第5485號)。│└────────┴──────────────┴──────────────┘┌────────┬──────────────┬──────────────┐│編號│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9月│││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16時10分許為警│107年1月21日│││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81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529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79號│107年度訴字第509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16日│107年12月28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79號│107年度訴字第509號││判├────┼──────────────┼──────────────┤│決│判決│107年8月16日│107年12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新竹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5486│新竹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264│││號│號│└────────┴──────────────┴──────────────┘┌────────┬──────────────┬──────────────┐│編號│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7年5月7日│107年5月7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133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13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612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612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3日│107年12月3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612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612號││判├────┼──────────────┼──────────────┤│決│判決│107年12月31日│107年12月31日│││確定日期│││├───┴────┼──────────────┼──────────────┤│備註│新竹地檢署108年度執助字第268│新竹地檢署108年度執助字第269│││號(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號(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3092號)│3093號)│└────────┴──────────────┴──────────────┘┌────────┬──────────────┬──────────────┐│編號│7│8│├────────┼──────────────┼──────────────┤│罪名│竊盜│媒介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7年4月29日│107年4月5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2247號│107年度偵字第986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142號│108年度易字第155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4日│108年4月1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142號│108年度易字第155號││判├────┼──────────────┼──────────────┤│決│判決│108年3月4日│108年4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新竹地檢署108年度執助字第430│新竹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3151│││號(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號│││6269號)││└────────┴──────────────┴──────────────┘┌────────┬──────────────┐│編號│9│├────────┼──────────────┤│罪名│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7年5月6日│├───┬────┼──────────────┤│偵│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7年度偵字第527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1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2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17號││判├────┼──────────────┤│決│判決│108年6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新竹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39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