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867號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豪 間請求代位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伍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