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4號

原告 蘇文彬

被告 顏景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林明誼

法官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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