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06號
原告 張嘉峰
被告 柯嘉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陳怡潔
法官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心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06號
原告 張嘉峰
被告 柯嘉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陳怡潔
法官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