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06號

原告 張嘉峰

被告 柯嘉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陳怡潔

法官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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