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重訴字第二八三號上訴人甲○○○
號被上訴人乙○○
號丙○○
七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九十三年重訴字第二八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石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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