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7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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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07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張瑜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壹仟元正(即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
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合併許可,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法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張瑜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250,000元整,期限自民國106年4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4月27日止。自借款日起,本息按月攤還,該借款利息採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之8.88】按月計付,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需依前項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付延滯違約金。
(三)茲因債務人僅繳本息至民國107年1月27日止,經聲
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規金。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清償之簡便,
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乙份。二、借據影本乙份。三、催收系統放款帳戶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孔秀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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