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30號
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2,255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4,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