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
  ○發支付命令,惟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387元,應
   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6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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