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19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志伃┌───────────────────────────────────────────────────────┐│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1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昕誼國際事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97年6月15日│8,035元│TC0000000││││司甲○○│原分行│││││├──┼─────────┼─────────┼───────────┼────────┼────────┼──┤│002│昕誼國際事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97年6月15日│25,420元│TC0000000││││司甲○○│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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