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四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警秤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四六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小包(警秤毛重○‧三公克)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四六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且上開扣案物品係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予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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