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股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0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徐基典┌──────────────────────────────────────────┐│附表:97年度除字第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1│台塑石化股│088-NX-0000000-0││1│37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