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3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 律師複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被告翔全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及地政機關實際測量結果,系爭339地號土地遭佔用面積為505平方公尺,而系爭339地號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3,5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817,500元(計算式:13,500×505=6,817,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