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1307號、96年度緩字第2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PSP遊戲光碟貳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因犯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5833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6年3月31日確定,民國96年3月31日確定,99年5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盜版PSP遊戲光碟2片(詳96年保管字第1700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反上開著作權法,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押物品清單中之盜版PSP遊戲光碟2片,係被告所有因犯罪(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且有被告之警、偵訊筆錄在卷足參,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依前開規定,應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