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10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股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6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58││├──┼──────────────┼──────────────┼───┼────┼───┤│002│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51││├──┼──────────────┼──────────────┼───┼────┼───┤│003│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07││├──┼──────────────┼──────────────┼───┼────┼───┤│004│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898-NX-0000000-0│1│118││└──┴──────────────┴──────────────┴───┴────┴───┘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