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35號原告乙○○
丙○○丁○○戊○○前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維弘 律師被告甲○○上原告與被告甲○○間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19,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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