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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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037號
聲請人乙○○
丙○○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本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官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