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交上易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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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交上易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一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紀亙彥 律師右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七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