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0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事實:被告張文城於民國108年2月2日15時47分左右,以汽油在台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的房屋縱火,除了燒燬房屋之外,又延燒燒燬屋旁蘇池田所有的KR6-561號普通重型機車及 黃玉盆 所有的QN6-567號輕型機車,涉嫌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的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及第175條第3項的失火燒燬住宅以外之物罪。
二、被告已經死亡:根據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的記載,被告已經於110年11月11日死亡(本院卷367頁)。
三、結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的規定,本案應該依據同法第307條的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不受理。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潘明彥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