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住高雄縣鳳山市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324號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下午3時1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王冠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玖佰玖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自民國96年4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
契約暨約定書、貸還款項目查詢及貸還款歷史查詢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
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佩珊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