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2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黃佳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郁珠
廖家慶
一、債務人鄭郁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肆萬貳仟肆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肆萬貳仟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鄭郁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鄭郁珠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第一項至第三項給付如對債務人鄭郁珠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廖家慶給付之。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