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2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馨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