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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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事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事聲字第99號異議人 陳聰傑 相對人 蔡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民國
103年3月24日103年度司促字第10378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之異議仍適用第518條及第519條之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為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
0條之4第1、2、3項分有明文。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0
3年3月24日以103年度司促字第10378號民事裁定,於10
3年4月2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異議人就上開處分聲明不服,於法定10日不變期間內之103年4月
7日具狀提出異議,有異議人所提之異議狀其上本院收文戳印在卷可參,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應就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審究異議人之異議有無理由,合先敘明。
二、異議人聲請主張相對人之子林OO於100年4月29日簽署同意書,敘明:「本人騎乘機車821-ENH於100年4月29日下午4:15許在高雄市○○○路○○○巷華克山莊因緊急剎車致陳聰傑騎乘機車來不及剎車倒地受傷,本人願負一切民刑事責任」,足見系爭交通事故係林OO所肇致,其簽名承認並願負一切民刑事責任。相對人明知林OO未領有駕駛執照,仍將機車借予林OO使用,對於林OO肇事亦有過失,亦應負連帶賠償履約責任新臺幣(下同)60萬元,相對人事後亦不爭執,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及第185條第1項規定,應負賠償責任。異議人嗣於103年3月6日寄發高雄新興郵局存證號碼000395號存證信函(下稱系爭存證信函)予相對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本院司法事務官認異議人前已就與本件聲請原因事實同一之事由對相對人提起民事訴訟,並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497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44號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88號等民事裁判(下稱系爭前案),判決異議人敗訴確定,異議人就前開已起訴之事件更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亦經本院以102年度事聲字第128號裁定駁回確定,復基於相同基礎事實,再度聲請對相對人就前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請求內容核發支付命令,顯屬重複,為無理由,駁回其聲請。
三、異議意旨略以︰系爭前案所為之判決昧於事實、偏頗無良、違法判決,異議人業已103年3月26日依法提起再審之訴之本件請求權基礎為系爭存證信函、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判例及民法第184條第2項,系爭前案未就該等請求權基礎為判決。異議人本件所請求為長期無法工作、右膝退化性關節炎及需長期復健等賠償,在系爭前案未為請求,並無重複,並非同一事件,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之情事。爰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法院應就書面為形式上之審查,如依聲請意旨,認請求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
㈠異議人固以其於本件支付命令所主張與系爭前案非屬同一事
件,惟異議人其中所引用之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判例意旨,並非屬可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即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該一主張為無理由。
㈡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負賠償責任
,固為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所規定,惟依此規定,須損害與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始負損害賠償責任。依系爭前案判決,已明確認定相對人之子林OO就系爭交通事故之發生並無任何過失,相對人自無庸對其借予機車予林OO因而負連帶賠償責任,故異議人依此規定主張相對人應負賠償責任,亦無理由。
㈢至於系爭存證信函為異議人片面寄發予相對人,相對人並無
不爭執可言,遑論異議人對相對人就系爭交通事故並無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㈣綜上,依異議人聲請之意旨,堪認其對相對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依前開規定,異議人本件聲請,自應裁定駁回。原裁定駁回異議人聲請之理由與本院雖有不同,惟結論尚無二致,應予維持。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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