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84號原告 尹麗娟 被告 李建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男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述規定於家事事件均有準用之,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日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6月9日送達原告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