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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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金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金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秦葦選任辯護人謝任堯律師
張進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5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5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檢察官認被告林秦葦涉犯背信罪等罪嫌,係以被告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色小鎮公司)之實質負責人及綠色小鎮公司進行虛偽交易為其論據(見起訴書第
3頁㈣之說明)。然被告就被訴此部分所涉,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687號判決在案,然於10
7年3月21日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台上字2090號判決撤銷發回,被告就本案有無背信等案件,尚繫於前案判決結果為據,而前案現仍在審理中(即107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5號),尚未終結,揆諸首揭規定,在該案件確定之前,自應停止本案刑事案件之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王品惠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