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80號上訴人即被告僑泰文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周勝龍 被告 吳麗媚 被上訴人即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洪國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規定,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7,484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8年2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