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563號聲請人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洲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裁全字第28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業提起給付工程款之本案民事訴訟,現由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37號審理中,此有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37號民事起訴狀影本一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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