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700號債權人 王永鑫 債權人王 陳碧珠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何明哲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明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既已取得新北市土城區調解委員會106年刑調字第0390號調解書,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本得作為執行名義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似無再就同一債權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並釋明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為何,債權人已於106年7月1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以無權利保護必要為由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