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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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2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勝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勝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勝蘋因偽證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99年2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及99年9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合計刑期3年11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1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曾勝蘋前於98年間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花簡字第402號判處並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98年度訴字第4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8月,均確定在案,上開各案復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其又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各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82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98年度訴字第432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98年度訴字第50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亦均確定在案,前等各案件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其又於99年間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7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受刑人於98年9月11日送監執行,前揭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及宣告刑經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2年8月9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2年6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7104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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