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7號聲請人 游明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明杰所涉部分原係欲助朋友搬運物品,而突變為搬運違禁物,更衍生成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告懵懂隨之搬運,請明查。又被告年少無知,誤交損友,涉案情節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情形,爰請求准許被告交保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本件業經本院認被告罪證明確,判處有期徒刑3年,是上開情事依然存在,不能以具保而替代。另被告上開聲請,均非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定理由,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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