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金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金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足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6403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18898、19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吳足美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蔡奇秀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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