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選字第7號原告 侯雲靚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陳廷瑋 律師 劉哲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選舉委員會間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瓊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