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王紋瑩法官洪榮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梁高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