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 陳盈曄 訴訟代理人 陳亨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志宏 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被告就系爭住宅建築工程應依原核定工程圖樣設計位置施工設置汙水排放水溝渠,並回填整平現設置之汙水排放水溝渠,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原告應查報回復原狀所需費用(提出估價單,並載明回復原狀之施工項目及其各項費用明細,若係按時或按日計算,須載明時數或日數)。
二、提出委任狀(起訴狀所載「陳亨瑤」為代理人,惟卷內並無委任狀)。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