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32號原告 孫惠珍 被告 林阿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查本件原告訴請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189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4日製作之分配表次序第12項之假扣押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37萬元,應加計自87年11月17日起至113年6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即56萬9,800元,是依原告之主張變更分配表後,原告可得分配金額為94萬2,390元,較原分配表所載分配金額37萬2,590元,增加之分配金額為56萬9,8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56980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萬9,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正確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參照),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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