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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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73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許美雲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路0000號)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即被撤銷之標的價額,7500×368×1/3=92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