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82號原告太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鐘儀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2,4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美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