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3468號債權人 陳金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忠達電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背書連續之證明資料影本。(台端所附之支票支付受款人為恆順電機有限公司,而非債權人陳金寸)
二、債務人忠達電機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洪瑋志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