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家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家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抗字第12號抗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當事人間因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楊尊禮 業於民國97年11月30日死亡,而其遺有本票債權等遺產,亦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89年度票字第3461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為憑,惟其之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本院以97年度繼字第1497號准予備查在案,為謀妥適合法處理遺產事宜,爰依法聲請指定被繼承人楊尊禮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此類拋棄繼承事件,依經驗法則可知楊尊禮遺債大於遺產,形同破產,儘量避免選任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指定抗告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無異以國庫資源替私人清理債權債務,實質並無賸餘財產歸屬國庫,管理遺產所支付費用無法歸墊,對國庫並無實益,又債權人多為金融機構且多涉訟,應先選任楊尊禮之繼承人或彰化縣銀行公會彰化縣律師公會擔任遺產管理人較為適宜,為此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民法第1177條定有明文。又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不能依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之,同法第1178條第2項亦有明文。查被繼承人為本院97年度執己字第1036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人,因執行中被繼承人於97年11月30日死亡,且其繼承人已拋棄繼承,亦無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本院97年度繼字第1497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97年度執字第10361號槍償票款卷宗可稽,則揆諸前揭說明,相對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此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楊尊禮之遺產管理人,於法並無不合。
四、原裁定依上開規定,准許相對人之聲請,並認依非訟事件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管理國有財產之公務機關係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適任機關,且審酌被繼承人楊尊禮遺產之地緣關係與便利性,選任抗告人為遺產管理人。抗告人雖不服,執以前詞置辯。惟查,遺產管理人之職務,非僅單純管理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尚包括管理被繼承人之消極財產,此觀民法第1148條第1項、第1179條關於遺產管理人之職務規定自明。又選任遺產管理人,固不以對其遺產有剩餘財產期待利益為必要,且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被繼承人楊尊禮並非債務人而係債權人,是強制執行之結果必有利於債權人,因楊尊禮於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死亡,為期執行之續行,亦有為楊尊禮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準此,抗告人辯稱楊尊禮實質並無賸餘財產歸屬國庫云云,並無可採。又觀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2條第2、3款分別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掌理下列事項:「國有財產管理事項」、「國有財產處理事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第4條規定該局設置「接收保管組」,掌理國有財產之清理、接管、登記、撥用及公用產管理,其轄下之「接管科」辦理事項(三一)規定:「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之登記及債權債務之清理。」,及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該歸屬國庫之遺產,應由管轄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行政官署代表國庫接收管理,因遺產管理人不移交遺產或因其他必要情形,提起民事訴訟,亦應由此項官署代表國庫為之等情,足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清理事宜,本即為抗告人執掌之事務。另參以選任遺產管理人處理無人繼承遺產事宜,旨在維護公益及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此觀民法第1177條立法理由即明,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程序相當繁複,自應選定熟習該項作業者為宜,抗告人為國庫之管理機關,備有管理財產之專才,代管無人繼承遺產清理事宜亦為其執掌事務,雖其經費支出屬國家資源,但維護公益及保護無人繼承財產之債權人權利,亦屬政府之義務。綜上所述,原審選任抗告人為被繼承人楊尊禮之遺產管理人,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詹秀錦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謝玲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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