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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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180號聲請人嘉邁資融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訴外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11月7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88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38年3月23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即相對人。嗣債務人丙○○於民國88年3月25日向訴外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95年3月25日。且訴外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1月7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與聲請人(原名稱:通用商業資融國際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嘉邁資融國際有限公司),亦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計尚欠本金140,73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人嘉邁資融國際有限公司為債權及抵押權之受讓人,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簡易庭法官王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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